113-1期中退選說明
-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及加退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。
- 學生於加退選結束後,因學習能力等特殊因素,無法繼續修習課程,得申請辦理退選課程:
- 申請時間:第11~13週 (113年11月18日(一)上午9時~113年12月6日(五)下午17時止)。
- 申請程序:學生至學生篇點選需退選之課程,經授課教師審核通過後,即完成退選申請。
-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退選後不退學分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方得退選。惟退選後總修課學分數仍不得低於該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;延修生應至少保留一門課程。
※日間部大學部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各年級均以二十八學分為上限,一、二、三年級不得
少於十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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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此類退選課程,不登錄成績。凡辦理期中退選之科目,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該科目成績欄位註記退選字樣。
- 退選課程後,大學部每門課程最低人數不得低於5人、碩士班(碩士在職專班)每門課程最低人數不得低於3人、博士班每門課程最低人數不得低於1人。
- 非應屆畢業生退選科目不可參加暑修(可參加學期隨班修讀),應屆畢業生、延修生(須下學期有註冊者)所有(1~4年級)退選科目可參加暑修。
- 各系對於退選課程如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注意事項:
- 學生篇期中退選申請功能,僅有申請時間開放;時間截止後該功能即關閉,期限內教師未審核通過者,即代表程序未完成,不予退選。
- 線上化流程不代表簽核人員必須隨時簽核,請同學自行注意簽核流程,如退選單未簽核,請主動通知未簽核的老師,最終退選結果請於113年12月10日起至學生篇確認。
- 必修課程退選後,仍須於之後學期自行選課再修,如遇課程額滿或衝堂,則無法加選,停修成本較高。申請退選前請仔細謹慎思考,避免拉長就讀時間,付出延後畢業之代價。
- 退選簽核流程一旦完成即無法取消退課,請同學申請前審慎思考再辦理申請。
- 各開課單位上班時間原則為每週一至週五,8:30~17:00,如需洽詢相關業務請於上班時間洽詢開課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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